编造疫情方面的谣言,进而被进行刑事立案,那这个门槛究竟有多高?好多人觉得,只要所传播的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就有可能面临坐牢的后果,可实际上,司法实践远比人们想象之中的要复杂得多。
立案三要件缺一不可
刑事立案可不是单单看信息的真与假这么简单。在司法实践当中啊,必须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的要件,那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边是故意的,可不是过失的情况,虚假的内容具有引发社会秩序出现混乱的那种现实存在的危险性,并且还有就是在客观范围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遇严重混乱这样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在2023年的时候,某地有个男子散布封城的谣言,使得医院急诊的就诊量大幅度增加,这个案件就是因为这样从行政拘留升级成为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在进行初步核查这个行为的时候,会着重去评估那些量化层面的指标。群体性事件所呈现出的规模大小,经济方面所遭受的损失具体数额,医疗资源被挤兑的程度高低,这些都是进行关键考量的要点。在某个案例当中,谣言致使超市出现抢购这种情况,法院采用了传播学专家所给出的关于信息扩散模型的评估报告,以此来证明被告人所传播的不实信息造成了社区核酸配合率下降了12个百分点。
量刑三大维度决定刑期
对于法官而言,在进行判决这个行为的时候,重点会去考量那凭借造谣手段所展现出来的专业性。存在这样的情况,有被告人运用剪辑软件去伪造检测报告特写镜头,借助这种专业手法,加重了其自身的主观恶性程度。检察机关构建案件凭借三重证据链,一重是信息核实的可能性,一重是当事人是不是具备通过正规渠道去进行查询的条件,还有是最终的受益情况。在某案例当中,被告人借着谣言去推销防疫产品,那么其营利动机就成为了认定故意的关键佐证。
关于辩护策略,通常是围绕着因果关系来展开的。存在这样一个案件,其中的辩护人成功地进行了证明,表明超市抢购这种行为主要是源自物资供应处于紧张状态,并非只因为单一的谣言这一因素,进而对危害结果和传播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而对于像“病毒源于实验室泄漏”这种当下还没有确定结论的科学方面的争议,在法律层面上是很难将其认定为虚假信息的。
层级传播责任有别
当谣言历经多层级传递之时,责任认定依照“首恶必惩、胁从细究”之准则。在2023年彼起某微信群组传谣案件当中,法院把参与者划分成三个层级,原创编撰者担负主要刑事责任,明明知晓虚假却仍进行策划传播的群主承担次要责任,仅仅是转发且达到一定人次者要承担行政责任。
基于单纯恐慌心理去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要是能及时删除并且未造成重大影响,通常不会上升到刑事层面。老年人由于认知存在局限转发谣言,一般是以教育疏导作为主要方式,可是倘若利用退休医务工作者的身份主动去编造专业领域的谣言,仍然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证据保全关键细节
对于涉嫌谣言的案件来讲,能不能提供信息的源头这一点是极其关键的。在2023年的时候,有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表明,被告人于微博之上转发的“某药物对新型病毒有效”这样的内容呢,虽说和官方进行发布的情况存在着不一致之处,可是他展示出了转载自某三甲医院公众号的历史记录,检察机关据此认定他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民众在传播跟疫情有关的信息之时,要形成截屏留存信源的习惯。特别要留意查看发布账号的认证资质、历史权威性等方面。有一家药企因为内部会议记录被泄露,从而被误读成“发现特效药”,尽管信息大体属实,然而披露方式不合适,最终被判定为误导性陈述。
平台责任持续强化
伴随《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平台方针对疫情谣言的管理责任不断加重,当下主要社交平台构建了与疾控中心数据联动的快速核实通道,一旦某条信息被标记为“存疑”之际,要是平台在合理时限内未采取限制传播措施,便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在2022年,有一起涉及“病毒人为合成”的涉外案例,其中,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六条,也就是关于“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规定,来行使管辖权。关键证据是,该谣言经过境内网络节点发酵后,直接致使某外资企业停工。
特殊时期政策导向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那段期间,司法机关针对谣言案件所做的处理,展现出特殊的政策导向。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了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在封控期间编造生活物资短缺类谣言的情况,相较于平时同等情节的处理,会更加严厉 ,但在这同时也着重强调要避免过度刑罚化,在信息沟通并不顺畅的特殊时期,对于民众基于自救本能而产生的信息失真,应留有宽容的空间。
对于致使实际经济损失产生的谣言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给出救济途径。不过,和解只局限于侵害个体法益的状况,要是谣言关联到公共卫生安全之类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一般不会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从根源上降低谣言犯罪得提高全民媒介素养,这种前置预防机制相较于事后追惩,更能够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面对那种复杂的信息环境之际,你有没有曾经有过转发那些没有经过核实的疫情相关信息的这样一种经历呢,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你自己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