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的官司,最终换来的是一张没有实际效力的文书,湖南的一位车主,将车管所告赢了,原因是,仅仅因一条违章没有处理,就遭到了拒绝年检的情况。
一条违章引发的行政争议
2016年12月的时候,长沙市民唐嵩驾驶着湘A×××××车辆前往车管所去申请年检,他把行驶证以及交强险保单都带齐全了,并且车辆也顺利通过了安全技术检验。然而工作人员却告知他说:车上存在违章还没有处理,按照规定是不能够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唐嵩当时当场就懵了,年检跟违章明明是两件不同的事情,怎么能够捆绑到一起来呢?
法律依据之争
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清清楚楚地写明:只要提供行驶证以及交强险保单,检验机构就理应予以检验,任何单位都不可以附加别的条件。唐嵩觉得,自己这两样都是完备的,车管所没有道理拒绝。然而车管所拿出了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称申请之前必须要把违章处理完毕。
车管所的实际操作困境
车管所中任职的工作人员同样处于无奈之境,此些工作人员朝着唐嵩指示那计算机的屏幕表明,系统依照如此这般来设定,存在违章状况却尚未进行处理,就算是自身这般,想要点击通过也全然无法实现点击操作,这并非是存心去刁难你呀,而是系统陷入堵塞不灵状态了。在2016年12月26日这天,唐嵩正式发出信函请求核发标志,车管所给出的回函依旧是予以拒绝,其中所依据的理由还是那条尚未处理的违章事项。
两审法院的判决分析
一审判决的逻辑
审理后,长沙某一个区的法院觉得,《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对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的程序性规定,并没有创建新的许可。唐嵩存在违章情况但尚未处理,而车管所系统受限制的确没办法办理,因而作出判决驳回唐嵩的全部诉求。法官尚且特别表明,要求赔偿误工费以及交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审维持原判的理由
长沙中院进行二审之时,车管所呈上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当作证据。唐嵩对此份记录提出质疑,称其没盖章,且尚未核实。然而,法院认定信息系统记录自身即为法定证据。鉴于唐嵩确实存在违章情形还未处理,车管所不予受理便拥有事实依据,二审依旧驳回上诉。
再审翻盘的关键转折
最高法院答复成关键
唐嵩心里不服气,朝着湖南高院去申请再审,其给出的理由是,车管所所做出的行为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的相关答复内容。最高法在2008年的时候就已经明确给出过答复,即违章记录没有进行处理的状况下,是不可以作为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理由的。这个答复尽管并没有直接被称作司法解释,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具备着重要参考价值的。
再审法院的最终认定
湖南高院在进行再审的时候,查证得知,在2018年6月,唐嵩已然将违章事宜处理完毕,并且拿到了年检标志。法院经由思考判断得出这样的认知,《机动车登记规定》把违章处理设定成为年检的前提条件,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并不契合,所以应当适用上位法。车辆管理所在相关法律之外额外增添条件,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优先的原则,故而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范畴。
行政赔偿请求被驳回
损失与行为的因果关系
虽然讼胜车管所,然而唐嵩所提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之请求遭驳回。法院认定,这些损失并非车管所拒发标志径直致使的。自2016年至2018年,唐嵩为此事往来法院、车管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颇多,可是法律层面的直接因果关系未成立。
没有实际损害不赔偿
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只是对车管所的行为判定为违法,却没有作出赔偿的判决,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唐嵩最终在2018年6月的时候拿到了年检标志,车管所拒发年检标志的这种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方面的损失。在行政诉讼当中,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就已经意味着胜诉了,然而要想拿到赔偿,那就必须得拥有实实在在的、能体现出有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才行啊。
案件背后的现实意义
行政效率与法律规定的平衡
车管所将违章与年检进行捆绑,其原本的意图是想要促使车主能够及时去处理违章,以此来提升行政效率。然而,这样的一种做法在法律层面是站不住脚的。怎样在提升管理效率以及遵守法律规定这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之处,这是行政机关所需去思考的问题。毕竟,便民这一行为绝不能够转变成为刁难,管理也绝不能够违反法律。
普通人的维权样本
有个叫唐嵩的案子,打了整整六年时间,先是从基层法院开始打起,而后打到了湖南高院,最终官司打赢了。虽说最终没拿到赔偿,不过确认了车管所相关行为是违法的。这给普通老百姓带来了一个启示:要是碰到不合理的行政规定,千万别轻易就选择放弃,因为法律乃是你最坚实强硬的底气。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捆绑收费或者强制消费这样的经历呢?在评论区讲讲你的遭遇,点赞并且转发让更多人能够看到!


